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与***、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663号
原告: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36742139。
法定代表人:孙达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矿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华芳国际小区壹号楼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77568319L。
法定代表人:许德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代表人:洪粮钢。
原告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旭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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