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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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356号之一
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36742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中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永利大厦〈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1UMX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2023年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7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