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夏江渣土挖掘有限公司

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356号之一 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36742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中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永利大厦〈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1UMX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2023年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7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