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金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为3626元,由原告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