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873号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林堡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润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