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县辛店镇曹栗董村滏河小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6民初190号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林堡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任县辛店镇曹栗董村滏河小区项目部,住所地任县辛店镇曹栗董村滏河小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魏庆海,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政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强胜公司)与被告***、魏庆海、任县辛店镇曹栗董村滏河小区项目部(以下简称滏河小区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保定强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2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钻井合同书》由被告委托原告钻地热井壹眼。该工程于2015年8月23日开钻施工,2015年10月25日完工,并于2015年10月25日验收完毕。2017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工程总造价为112.2万元,被告已经给付工程款70万元,剩余42.2万元未支付。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以房屋抵顶工程款,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且协议中约定的抵顶工程款的房屋已经被被告卖出,已经不具备抵顶条件,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卸,无奈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强胜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原告提交的2015年10月25日还款协议书中表明“如甲方不能按协议要求还款,由山东省济南市仲裁委仲裁解决”,为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本案应由仲裁部门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祥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