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5民初956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林堡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东南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齐小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冀0635民初95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蠡县支行账户:10×××41存款400000元。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蠡县支行账户:10×××41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