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5民初956号之三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林堡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东南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齐小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永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