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5民初2203号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林堡乡林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10月26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保定强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齐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