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2995号
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积华,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立案。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小军
人民陪审员  廖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