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948号
原告:***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笑。
被告:***。
被告: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