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执1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郑家村五组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凯。
执行委托代理人:李一飞,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水厂路南侧旺园小区1幢4单元5层40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
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888490.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共计4121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3888490.4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四项费用共41219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江涛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