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75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春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内金额4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诉吉保2021第(03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内金额4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旼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