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1民初31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国,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218084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大厦A座3楼)。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芳、王化芬,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大柴旦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94M63P,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建设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权家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濮,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646031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广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大柴旦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88.89元,减半收取计2914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宗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