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4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祥,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七星吉祥大厦A座3楼。
法定代表人:何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灼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灼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灼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