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财保1024号 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68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8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