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财保34号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道哆嘎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76913.90元。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道哆噶哆吔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76913.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雪娟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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