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海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226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荣,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伟,陕西省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海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海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5元,减半收取49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