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2民初532号之二
原告***,曾用名陈常林,男,生于1962年4月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男,生于1960年10月16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飞,男,生于1980年5月25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素英
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
人民陪审员 程存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