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龙馨华庭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宋春科,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755号。
法定代表人:郭学良。
被执行人:郭学良,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郭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朱云辉
审判员 胡立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