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
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7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