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丹阳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17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07575.8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207575.86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彪
审判员 何李伟
审判员 刘 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