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8379号
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双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罗长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智,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周,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高浪,职务不详。
被告:周向东,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69元,由原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