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2493号
原告:四川清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柳林路111号家豪摩托车综合交易市场3栋3楼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76139439X。
法定代表人:郑家珅。
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5602X3。
法定代表人:高浪。
原告四川清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清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清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小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桂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