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宜汉县红峰乡桥河村1组21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富,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风,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系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5602X3。
法定代表人:高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城,系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系该公司董事长。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言,系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碧辉祥和人家文苑路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DN8QG35。
法定代表人:范存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学,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水城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钰涵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