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7822号

原告: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6层621号。

法定代表人:袁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骏,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24号。

负责人:谢蕾,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兰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高浪,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完成货款的核对、支付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四川省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升盈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3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海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邓元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