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9001执29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7454339782,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8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