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周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6民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下庄村龙井大街与平乐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审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1306号生物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德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12.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齐曙光
审判员***
审判员石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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