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9001执29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7454339782,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50×××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79.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8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