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达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达五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达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鑫华冶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武进****达五金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