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2财保147号
申请人:邯郸市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邯郸市国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19号办公室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崔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国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开户账户:1305********;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户账户:6300********)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邯郸市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邯郸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福瑞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国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开户账户:1305********;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户账户:6300********)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