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2752号
原告: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路南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众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159号蓝宝商务大厦A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谈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众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