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北侧益王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维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81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青州顺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87690.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