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01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渔州南路1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5476466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轮,兰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