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59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
被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69号2幢1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02411021。
法定代表人:许栋。
被告:***,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腾远光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