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2397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玉,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西藏大地经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卢布林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西藏大地经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建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俊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