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285号
原告:****,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A栋9-10号天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
经营者:杨艳秋,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吉卓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大地经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大地经纬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5.21元,依法减半收取3902.61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蒋 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扎巴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