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356号
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含光街28号华汇大厦10511室。
法定代表人:郝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澈力格尔。
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原告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