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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7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执行人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与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劳人仲(2016)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大泰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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