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民终2110号
上诉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河欣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汉银亿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施工的管道内存在淤积的泥沙没有异议,能够认定存在水网污染的事实,但对于泥沙的来源双方各执一词,一审对于泥沙污染的来源并未查明。重审时,应对污染来源予以查明,从而对于双方是否存在损害因果关系正确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 ;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尚达
审 判 员 邓宏涛
审 判 员 张伟波
书 记 员 朱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