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57号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昊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520元),由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15495元。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 陪 审员 胡喜萍
人民 陪 审员 徐玉玲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