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太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
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天津南路682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蔡蓓。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0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106.2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