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蔡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8106元(其中执行标的96755元、执行费135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大城明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瓦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