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5368号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慧,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7楼705号。
负责人:王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祥门窗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祥门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周玉慧,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祥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支付承揽合同质保金251190.67元;2.请求判令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75357.2元(按251190.67的30%计算);以上合计326547.8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制作、安装新疆连云港大厦铝合金门、窗,合同总额5878687元。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工程交付后应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质保金,保修期二年满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支付。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额0.5%的违约金。该工程经双方于2018年9月3日进行结算,结算价为5023813.46元,其中5%质保金即251190.67元,质保金至今未付,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如果依照合同约定每天按违约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为188393元,现原告主张按欠付款项的30%计算违约金75357元。
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辩称,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确实欠付原告质保金未付,质保金金额应按双方协议约定并经双方核算后确认。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违约金的承担应以给对付造成损失为基本,双方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原告并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故其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假如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要承担相应违约金,也应以银行贷款利率年利息3.85%计算。
长业公司辩称,与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意见一致。
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甲方)与永祥门窗公司(乙方)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负责新疆连云港大厦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5878687元,合同签订生效后,龙骨安装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40%进度款(不具备安装条件除外),玻璃安装完毕(不具备安装条件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进度款,款项付至合同总价的75%时乙方确保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结算完毕,结算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5%待2018年6月前支付,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贰年无质量问题,由甲方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乙方向甲方缴纳5万元保证金,待龙骨安装向乙方退还5万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窗户工程款项或未按约定进行结算,每延误一天,甲方承担违约金额0.5%的违约金。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价5023813.46元,其中5%质保金金额为251190.67元。庭审中,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向法庭陈述,涉案工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保修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另查明,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系长业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揽合同》、(2020)新010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终267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永祥门窗公司要求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支付质保金251190.67元的诉求。原告永祥门窗公司与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安装义务,工程完工后,已交付工程,且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亦认可质保金251190.67元未付,同时,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系被告长业公司的分公司,故本院支持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51190.67元。二、关于原告永祥门窗公司要求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按照未付款251190.67元的30%支付违约金75357.2元的诉求。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也不认可,且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故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3倍标准予以计算违约金,支持被告长业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35.41元[251190.67元×年利率3.85%÷365天×422天(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2月16日)×1.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质保金251190.67元;
二、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4535.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22元,减半收取计3099.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1.75元,原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