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6995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诺,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街道金泰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智欣,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汉忠,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宏涛,新疆钰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12号3区。
原告***与被告***、周汉忠、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535.17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李  天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