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襄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焦伟,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农场。
法定代表人:祝华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85元,减半收取4,143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襄河农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王耀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