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克山县西河镇东升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9民初1483号之一
原告克山县西河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简称东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米法财,男,职务西河镇东升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崔利,男,职务西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华纯,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溪,男,职务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申请撤回对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85元由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刘玉龙
陪审员  徐永克
陪审员  李红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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