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9民初1483号之一
原告克山县西河镇东升村民委员会(简称东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米法财,男,职务西河镇东升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崔利,男,职务西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华纯,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腾溪,男,职务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申请撤回对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85元由原告东升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刘玉龙
陪审员 徐永克
陪审员 李红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