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农场。
法定代表人:祝华纯。
委托代理人:杨龙山,身份证号码,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金穗社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垦社区综合楼。
买受人:丁永生,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与常世库共同名下所有的财产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综合楼南楼第四户,面积172平方米商服楼一处。予以评估。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委托北安市金龙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被执行人***与常世库共同名下所有的财产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综合楼南楼,面积172平方米商服楼一处,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北安市金龙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估价报告编号为房地产评估报告,商服楼评估价格为438600.00元,通过网上两次司法拍卖,现已流拍,两次流拍价格为280704.00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接收该商服楼抵偿债务。将该商服楼转移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丁永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与常世库共同名下所有的财产位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综合楼南楼,面积172平方米商服楼一处。转移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丁永生名下,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买受人丁永生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原不动产证照同时作废,请重新给予买受人丁永生核发不动产证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安
审判员 付长林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