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1民初919号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锋利,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781947386F,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农场。
法定代表人:祝华纯,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农垦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实行交通管制,人员无法正常出庭、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是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