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张翠红、宫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881民初3169号
原告: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533701165
法定代表人:孔凡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朋,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宫庆,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与被告***、宫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公司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按照两被告的要求为两被告位于曲阜某小区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合同施工,并交付两被告居住。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两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装修款5万元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3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付款。为此,要求两被告支付装修欠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于装修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完成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未能维修好。另外,装修的总价款比刚开始的预算多出很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宫庆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原告吉利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欠条、明确认可欠原告5万元装修款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底前付清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照片一宗,用以证明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经质证,原告吉利公司主张对于该照片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法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宫庆系夫妻关系,经人介绍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认识。2014年9、10月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为被告位于曲阜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今欠装修款50000元,3月底还”;同时被告***在欠条上注明“***、宫庆”。到期后,被告未能付款,原告吉利公司遂诉来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欠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答辩、质证,能够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装修完成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以本人及其丈夫宫庆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双方未约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庭审中被告***主张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装修行为在前,而双方结算在后,且在2015年2月12日出具了欠条,可见对于装修质量在当时是经过两被告验收认可的。被告***现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且并未提起反诉,对此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欠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吉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宫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仪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