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建设东路21号阿尔卡迪亚D19幢5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保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54号天安商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红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聊城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8日以(2020)鲁1502执30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博